武办发〔2008〕31号 中共武功县委办公室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功县村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级各人民团体: 《武功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功县委办公室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常委 武功县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长期以来,广大村干部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在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农村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进一步发挥村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廉洁、为民、务实、精干的村干部队伍。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不断激活村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村干部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加快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的村干部是指农村党支部、村委会中从事日常村务管理、担任实职的村干部,一般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文书(会计)。 第五条 乡镇党委对村干部实行直接统一管理,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村干部任职条件 第六条 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本领,思想政治素质高。 第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在农村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乐于奉献,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威望。 第九条 懂科技,会管理,善经营,能致富。 第十条 思想解放,有开拓创新精神,发展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的村级事务管理协调能力,能够统揽农村工作全局。 第十一条 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年龄一般在45岁左右,身体健康。 第三章 村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领导和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不断提高依法治村的水平。 第十五条 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培训和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群众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一村一品”特色致富产业,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十七条 制定符合村域实际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完成乡镇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任务,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在本村开展工作。 第四章 村干部职数设置 第二十条 村干部的职数设置,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以村定员,按各村人口规模设置。1500人以下的村设村干部3人,即村党支部书记1人、村委会主任1人、村文书(会计)1人;1500人(含1500)至3000人的村设村干部4人,即村党支部书记1人、村委会主任1人、副书记或副主任1人、村文书(会计)1人;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村设村干部5人,即村党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村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村文书(会计)1人。 第二十一条 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身兼”,村“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坚决杜绝超职数配备村干部。对现有干部超职数的村,采取自然减员的办法逐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委员,一般不参与村上具体日常工作,只参加决策性会议;提倡共青团、妇代会、治保会、调委会、民兵等组织干部由村干部兼任。 第二十三条 各村要尽量配备一名女干部和一名40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二十四条 提倡撤村并村,积极推行强村并弱村、大村并小村、经济条件好的村并经济发展缓慢村等,逐步扩大村子规模,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第五章 村干部选拔任用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乡镇党委要按照“严把入口,敞开出口”的原则,严格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教育和引导党员和群众真正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能力突出、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村干部岗位上来。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选拔主要采取“两推一选”和依法选举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村党支部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通过委派、公开选拔等途径产生。 第二十七条 村党支部成员实行“两推一选”,即村党支部成员出现缺额或需要调整时,乡镇党委要通过群众推荐、党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然后召开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人选。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通过召开选举大会,实行差额选举,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村上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政府在收到罢免要求30日内应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村“两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干部可以连选连任,一般应保持村主要干部的相对稳定。每次村干部调整后,乡镇党委要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 第三十条 大力选拔自富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的“双强”能人担任村干部,积极开展“找能人、请能人回村任(兼)职”活动,提高村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拓宽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渠道,有计划地从退伍军人、返乡务工人员、致富能手、个体户、经济能人、产业带头人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有能力、有文化、有技术,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群众拥护的年轻人担任村干部。 第六章 村干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集中教育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每次不少于3天。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负责抓好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村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县民政局负责村委会主任的培训;县财政局和县农林局负责对村文书(会计)的培训;其他村干部的培训,由各乡镇党委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培训内容要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农村实用技能的培训,以及必要的农村政策、法律法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外出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会、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培训。 第七章 村干部考核监督 第三十五条 乡镇党委要制定具体的村干部考核办法,负责对村干部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中心工作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从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群众公论等方面对村干部进行综合考察、鉴定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考核采取个人述职、集体谈话、民主评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基本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绩,主要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村干部年度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为20%,良好等次为50%,一般等次为20%,较差等次为10%。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干部奖惩、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认真落实村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逐步建立任前廉政谈话、任前施政承诺、诫勉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质询听证、民主评议、离任审计等监督制度,强化对村干部的组织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规范“一事一议”程序,保障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活动,由村干部向村民大会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第四十条 大力推行村级事务“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参与党务、村务、财务管理的积极性。 (一)党务公开:重点公开村党组织的工作目标、服务承诺、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等内容; (二)村务公开:重点公开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目标要求、计划生育指标、扶贫救灾款物发放、群众对村干部评议结果等事项; (三)财务公开:重点公开村上各项资金收入及其支出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等情况。 第八章 村干部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 积极实行优秀村干部定向考录乡镇领导干部和乡镇公务员。 第四十二条 村干部工资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发放。 第四十三条 村干部月工资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过去的基础适当进行提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月工资补贴提高到300元,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文书(会计)月工资补贴提高到240元。村干部工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进行增加。 第四十四条 村干部工资补贴分为基本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补贴占月工资总额的50%,绩效工资补贴占月工资总额的50%。村干部基本工资补贴由县财政局按定编定额核定的干部职数和标准,逐人按月拨付到乡镇进行发放。绩效工资补贴部分,根据村干部的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发放。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绩效工资补贴全额发放,并以季度工资补贴总额的10%给予奖励;良好的,绩效工资补贴100%发放;一般的,绩效工资补贴按70%发放;较差的,绩效工资补贴发放50%。乡镇党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村干部的考核等次上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经由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审核后向财政局提出绩效工资补贴发放意见,再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乡镇进行发放。 第四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下派驻村任职的村干部,不占村干部职数,可以适当给予补助。“驻基层、强组织、促发展”活动的乡镇驻村干部,不享受村干部工资待遇。 第四十六条 村干部工资由乡镇财政所专人专帐专户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借、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 村干部激励奖惩 第四十七条 全县按3%的比例,通过年终考核,评选出优秀村干部,每人给予5000元奖励,另外由县财政出资为优秀村干部再办理一份保险。按照逐年递增3%的比例,逐步扩大优秀村干部奖励名额。评选奖励采取全县联评的办法,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真正把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评选出来,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 积极落实村级办公经费。对2000人(含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由县财政拨付办公经费2000元。2000人以上的村,按每个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拨付办公经费。 第四十九条 实行村干部离职补贴。对连续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在15年以上(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正常离任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离职补贴。 第五十条 对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村干部,各级党组织要大力进行宣传表彰,给予鼓励和奖励;对村干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要予以关心和照顾。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第五十一条 县委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村干部评选活动,“七一”隆重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 评选优秀村干部条件 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思想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乐于奉献,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 ②在新农村建设、一村一品和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在村被县上确定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且达到示范村年度考核标准;“一村一品”优势明显,有特色主导产业;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 ③“两委会”班子坚强有力,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④无大的刑事治安案件,无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无安全事故发生,农村和谐稳定。 ⑤本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在村计划生育各项质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十三条 村干部有下列行为者,由乡镇党委进行谈话诫勉,直到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 (一)思想保守,工作平庸,缺乏闯劲的; (二)以权谋私,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三)贻误重点工作或中心工作的; (四)连续两年未发展党员、又无正当理由的村党支部书记; (五)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群众反响强烈,年度民主评议或年终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二的; (六)外出打工、不参与村上工作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的; (七)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 (八)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十五条 搞好村干部队伍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宣传、政法、人劳、财政、民政、农林、计生、党校、广电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村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村干部队伍的管理。 1、县纪检委负责指导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落实农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开展对村干部的廉政警示教育,督促乡镇纪委调查处理村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 2、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村党支部选举工作,搞好村干部培训的宏观指导,开展对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督促检查后进村党支部班子整建工作,评选表彰优秀村党支部书记,组织优秀村干部考录乡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协调人劳、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村干部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3、县委宣传部负责搞好村干部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4、县政法委负责指导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公检法机关打击侵害村干部利益的人和事,查处村干部违法行为。 5、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6、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干部工资待遇财政预算,按时拨付村干部工资,监督检查村干部兑现落实情况。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搞好村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检查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8、县农林局负责村文书(会计)的培训,搞好对村干部进行农业科技培训,指导村干部带领群众发展“一村一品”,实施科技兴农。 9、县计生局负责指导村干部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调查处理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10、县委党校负责组织开展村干部培训工作,完成村干部培训任务。 11、县广电中心负责村干部先进事迹的采访、报道工作,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滚动宣传播出村干部典型的人和事,并积极向上级新闻媒体宣传优秀村干部事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工资,与村干部同等对待。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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