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 公 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凡居住在武功县境内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聘用人员)和城镇居民、流动人口,从1991年3月3日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生育人员。1、不够法定婚龄结婚造成早育的、非婚怀孕的,生育的;2、非法收养子女的;3、不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而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 二、在2002年10月1日前违法违纪生育人员到县计生局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积极配合工作,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理;在2002年10月1日后违法生育人员,严格按照《省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处理到位。 三、对不能主动说清问题,谎报、瞒报、隐瞒不报生育情况的,经群众监督举报,县计生部门核实后,将依据《人口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除在经济上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对这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认真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并于07年11月底以前上报监察局、县计划生育局。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由县计划生育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征收,上交国库。 六、欢迎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对积极举报违法生育人员的举报人,经调查情况属实后,依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年度人口出生瞒报、漏报,计划外出生,实行有奖举报的决定》精神,根据举报类型,予以奖励200、300元。 七、本公告从2007年8月20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29——37292462 029——37296693 举报箱设址:县政府门前 县计生局门前。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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