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违法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过错备、处理适当。 二、基层所发现违法占地案件,应及时制止和进行初步调查取证,认为要立案的报局监察股审核,由监察股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核,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转监察队或基层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监察队或基层国土所应指定不少于2人的办案人员进行外业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熟悉材料,审查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经监察股同意后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应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调查取证要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必须进行现场勘测。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从立案之起30日内完成。调查结后,写出包括处理意见的调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监察股。 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经监察股审查后,认为应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股制作《行政处罚告书》 五、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六、调查审查终结时由监察股提出处理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中应考虑听证意见。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准,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查处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必须由局长签发后,由监察队或基层所送达当事人。 八、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监察股派员代表国土资源局参加复议或应诉。对行政处罚的复议和诉讼,不停止处罚的执行,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九、行政处罚决定收依法作出后,监察队或基层所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并填写执行笔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由监察股制作《申请强制执行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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