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2001年4月27日印发的《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和单位报文和发文未能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向乡镇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存在越级报文现象;三是将应报县政府的事项,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四是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种和格式选择不当,“请示”存在一文多事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07]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报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县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各部门管理的基层单位、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临时机构(含联席会议)安排工作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函的形式发送各成员单位;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由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三、确需向多位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要注明分送情况 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严格按照规范体式报送公文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规范体式报送公文。 (一)选用公文文种须准确恰当,印制公文须符合规范格式。 (二)凡需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以请示件的形式报送。请示、报告须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未能签发公文时,需注明原因,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三)按规定需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加盖报送单位印章或在首页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送。 (四)向县政府报送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将该批文件首页附于文后。 (五)公文送审和发出前,要有部门或专人审核把关。 (六)各乡镇和部门上报县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及时报送,请示需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请各乡镇、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本地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县政府办公室将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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